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如买卖双方订立分期付款购房合同,房屋总价金为40万元,首付10万元,其余30万元分3年付清,每季度付款。在合同履行1年半后,买受人到期未付款总和达到10万元,超过总价金的五分之一。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在3个月内付清全部价款,包括到期未付款10万元和未到期的应付款15万元,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房屋同时按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在合同解除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租金作为房屋使用费。此外,因合同的解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如房屋价格下调,给出卖人造成价差损失,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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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按其约定的责任进行承担;如果未约定的,另一方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包括了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77条到第594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如何确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的权利如何行使与保护、第三人原因或发生不可抗力时违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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