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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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及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禁止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以下五类经营性活动: (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 (二)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 (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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