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属于借款合同条例保护条款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问题,给您如下解答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主要是财产担保、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等。
针对借款人未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借款,这种情况能否判定因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借款导致合同无效?具体是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的条款?,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因为贷款一般是向银行进行贷款,借款可以向自然人,也可以向银行,所以此处的贷款专指向银行贷款,所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的借款途径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用途的,属于违约;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合同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到期后贷款人可能无法收回贷款。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