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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婚登记后,夫妻二人为了购房,丈夫用妻子的名义办了抵押贷款,双方共同缴纳首付款并共同偿还抵押贷款。 离婚时,抵押贷款尚未还完,若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则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在离婚后需独自偿还剩余贷款。 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中若双方均主张分割房屋,一方得房给另一方折价款,则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会判决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照房屋市值对应计算公式算出需要支付对方的折价款。 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继续独自偿还房屋剩余贷款。 但如果双方均不主张实际分割,只要求分割房屋份额,则法院也可遵从当事人的选择,只为当事人判决双方各占的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仍然处于共有的状态,可以按照份额承担对应的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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