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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具体金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先由交强险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机动车商业险赔付,超过机动车商业险的部分由侵权人赔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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