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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被保险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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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事故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事故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事故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入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节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查核实。被保险人要保证在索赔时提供的单据真实可靠,否则若存在任何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已赔偿的款项。需要记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起三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必要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则视作其自动放弃索赔的权利。
(一)报案要及时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就要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并及时电话报案。 (二)证明要提供齐全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在有效期内的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据。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是有权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的。而且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不想太麻烦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小事故有小事故的解决方法,大事故有大事故的麻烦,保险不是万能的,超出限额还是要自己掏钱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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