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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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1、医疗费,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5、丧葬费。
需要赔偿的内容包括: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如果导致伤残还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伤者年龄因素计算。 8.如果导致死亡还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结合死者年龄因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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