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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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没有归还钱的想法,那就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罚金;如果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罚金。
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判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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