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持卡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盗或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遗失、被盗,而拾得或盗得信用卡的人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取现或到特约商店恶意透支购物消费就属于非持卡人恶意透支。对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合理承担,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协调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即持卡人、银行、特约商店、担保人)利益的问题。自然,从根本上说,责任应由非持卡人,即恶意透支人来承担,但是,当非持卡人无法找到时,这种损失就只能根据过错的大小程度由上述四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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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判刑,要根据具体恶意透支的数额来确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相关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信用卡恶意透支罚款是:诈骗数额较大的,罚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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