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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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分割的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当作出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判决。因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辜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生活。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以自由协商处理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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