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议和报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上报中国保监会的内控评估报告应当附董事会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履行了指导和监督职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不报、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的内控评估报告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至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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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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