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搜索。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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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具体分析。1、若是因为拆迁安置房补偿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畴,受到我国《民法典》的约束;2、若是因为拆迁补偿没有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而有关部门实施迁拆的行为,此时属于行政纠纷。
得具体分析。 1、若是因为拆迁安置房补偿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畴,受到我国《民法典》的约束; 2、若是因为拆迁补偿没有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而有关部门实施迁拆的行为,此时属于行政纠纷。属于行政纠纷的案件,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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