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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没领取权属证书有物权纠纷

2022-07-05 07: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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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搜索。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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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拆迁协议不属于物权纠纷而属于债权纠纷。首先物权是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而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而拆迁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拆迁安置房补偿有房屋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拆房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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