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领取工资或享受生育津贴。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正常生育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2)生育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工作单位,但依法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人头包干生育医疗费用的50%,目前为1450元。(3)生育护理补助金: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自治区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0计算。(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乱纪行为所致的终止妊娠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除急救、急诊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5)退休人员不参保。(6)财政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自行招用的女职工及财政非全额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改为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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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标准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4.剖宫产的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生育需要携带的材料: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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