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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工伤认定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认定发生不服等发生纠纷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不存在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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