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该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里的“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当事人认真订立和遵守买卖合同。对于该条中的“权属证书”的理解。这里的“权属证书”应理解为产权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这些证明材料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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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房产证不能进行产权转让。房地产交易以产权转让为界限,没有转让的产权原则不属于买方,买方风险较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转让前发生拆迁行为,如果转让前发生市政规划转让,房屋产权将被冻结;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一旦产权人发生债务纠纷,很可能被冻结名下的所有资产。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也就是说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对于已经在办理房产证手续,但暂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这类房子可以买卖,但需要等到房产证下发之后再走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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