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是这样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二、以下情形下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 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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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申请进行讨论;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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