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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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人员,一般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要到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标准,可参考下列法律。
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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