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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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尽可能地参考公序良俗和风土人情办理案件,且不是离社会大众更加接近,这样的处理结果且不是更加有利于社会大众参照执行?因此,这样的判决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肯定会大于判决结果本身。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办案,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更多地考虑判决结果对公序良俗和良好风土人情建设的推动和维护作用,据此,可以肯定地说,法官办案不仅要讲证据,还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公序良俗和风土人情。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 1.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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