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损失当事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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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索赔费用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1、残疾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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