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索赔费用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和
财产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