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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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解约办法: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在达成一致的意见后解约;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约;或者由一方依法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来解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变为固定期限的,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将其变更的这一内容确定下来,并且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后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则由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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