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流程: 孤儿院领养小孩应提交的证件 领养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此外,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计生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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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个步骤。如下:1、提交收养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的收养材料;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会在第二天起进行审查;3、发证。审查过后,符合收养条件的,会给当事人办收养登记,发收养登记证。
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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