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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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在宣判时,当事人案件不在现场而进行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在言辞辩论当日出席为自己辩护。在我国因为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司法的性质,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此案件中具有处分民事权利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在判决的时候是否到场。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它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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