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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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它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法律规定缺席判决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一方当事人出庭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由于仅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对其进行询问、质证、听取意见,审查核实未出庭一方所提出的材料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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