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合肥的,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未在合肥的,不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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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是必须履行的。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双方都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的,都会制作调解书,法院通常会在调解协议上附上:“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本调解协议经签署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在和解之后,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是民事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已经和解但是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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