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应当向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合肥的,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未在合肥的,不可以向合肥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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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的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是必须履行的。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的,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双方都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的,都会制作调解书,法院通常会在调解协议上附上:“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本调解协议经签署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只有当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具有执行力的并不是生效的调解协议,而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如果是当事人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需先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才能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例如:甲乙对继承父亲遗产的份额产生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由甲乙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法院受理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甲乙父亲的遗产由甲暂时保管,但甲却拒绝履行调解协议上的义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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