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征用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可见,土地赔偿价格的高低主要是看前三年平均产值。但这个标准在各地市不同的,倍数在各地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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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征用赔偿标准如下: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如下: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由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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