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征收单位应支付
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地上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
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以上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