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两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代替证明信:①如果您以前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②《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2、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交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亲属公证书中将无该亲属的身份号码,可能会影响使用。 3、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加做译文相符公证。 特别提示: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信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注意事项: 以上资料只需提供扫描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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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需要四种材料,主要如下: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亲属关系公证需要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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