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口,办理户口登记,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受理审批权限,办理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的,办理户口登记,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受理审批权限,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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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申报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1.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中没有明确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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