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不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固定收入的,一律将上述规定,作为抚养费的给付标准,造成抚养费给付明显不合理。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我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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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可以按照如下标准: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月收入的20-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可按以下三点标准来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的月总收入支付。负担两个以上抚养费的,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能超过月百分之五十的总收入;2、没固定收入的,按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育费比例;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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