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失业保险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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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准备失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以及自己的两张一寸的照片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在失业的30天以内带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最后带着相关证件到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
具体流程如下: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实业职工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持相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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