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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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继承法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先后顺序)。只有不存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才有可能存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
父母去世后遗产兄弟姐妹首先需要按照遗嘱分割遗产,如果父母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或者是说遗嘱虽然被订立但无效的情形,那么兄弟姐妹与父母的父亲、母亲就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分割遗产,且原则上,此种情形下各继承的继承份额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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