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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你父亲结婚之前就办理了房产证,那么该房产就是你父亲一个人的。如果老人家去世,你们兄妹三个和去世的姐姐的孩子及再婚配偶有继承权。如果房产...
这个房产先后出现两次需要按遗产分割的情形。第一次是07年你父亲去世,因为你奶奶还在世,因此她与你妈妈还有你(假定你家就三口人)三个人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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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爸既然已经去世,那房子就应当是他的遗产(如果不是他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的话,如果是共同财产,那就先把你母亲的那一份分出来,你爸的那份就作为遗产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以下是以房子全部是你父亲的遗产来分析),如果他有遗嘱继承,则按照遗嘱继承来分得遗产,如果没有遗嘱继承,则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当然,按照法定继承,你母亲,你,你奶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兄弟姐妹,或者爷爷,其他的人和你都享有继承权,如果就是你奶奶,你妈妈和你,那事情就好办了,你母亲同意过户到你名下,你奶奶也同意过户到你名下,那你们就可以去房产局登记过户就可以了,当然,需要你父亲去世的证明,以及其他继承人与你一起去办理。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 如果登记在你的名下,你的姊妹无权分割。 如果房产登记在你父亲的名下,那么房子是我父亲的,你的出资相当于借给你父亲的钱,你有证据证明你出钱了,可以要你父亲偿还的。这套房子在你父亲在世时,谁都无权分割;你父亲去世后如果留下遗嘱就按遗嘱继承继承;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就按法定继承,你的姊妹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有份的。 建议在你父亲健在时,留下遗嘱,将房屋留下你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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