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障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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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是可以被法院冻结的。社会保障卡里的余额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是可以被依法继承的,并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中,并没有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 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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