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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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都有可能成为责任主体。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进而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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