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而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收受的财物并不以财物”登记过户”为必要条件。行贿受贿双方都有掩盖犯罪行为的动机,“收受房屋、汽车不过户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上户”是隐形的、变相的受贿手段之一。因此,本案中,只要王某和张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无论涉案房屋是否过户,均应认定为王某受贿既遂。根据《》第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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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的定罪标准如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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