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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向所在团之部交纳团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一、执行团组织逐级上缴团费的规定。各级团组织上缴团费比例如下: (1)团的基层委员会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2)团县(市)委所收团费,50%留用,其余上缴; (3)国家和自治区贫困县的团县委,可免上缴团费; (4)地州市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其余上缴自治区团委。 二、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其它经费混在一起,严禁个人长期保管现金。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三、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和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及订阅团内报刊、学习教育材料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四、团的各级组织每半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比例应该上缴的团费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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