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符合下列要求即可去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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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5、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条件 1、具有南京户籍; 2、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4、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1、家庭申请条件:城区城镇户籍2人及2人以上的家庭(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须落户当地3年以上(含3年)。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当地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以及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包括预售登记、登记而未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注册资金或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公司(股份)或者其它形式估值10万以上的商业资产,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注销、吊销、变更股份、商业资产、公司。 2、个人申请条件: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准入条件且年满45周岁的单身人士或孤儿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其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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