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辞职并非被迫解除合同,不可以。自动辞职,即自动离职,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准,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大必备条件之一,自动辞职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自然也就不能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谋职业领取补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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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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