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四)研究和确定城市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五)审议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等重要事项;(六)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市政府工作报告;(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十)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决策事项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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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布决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征求民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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