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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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的作用如下: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二)保护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方法是: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仲裁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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