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想续订劳动合同,但是未能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才作出不得续订劳动合同的规定。例如,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也对不得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规定》规定,已满5年的外国人劳动合同不得续订;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续订的必要。
针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者未继续签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工作的,则劳动者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如果还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要每个月支付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如果自用工自然期满一年还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较为普遍。此时如何确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实践中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问题之所以产生争议,源于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工之日”的理解存在争议。上述第二种意见就是认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继而得出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