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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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我国商标近似认定原则。 1、关于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原则:相关公众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的消费者,二是有密切联系的经营者。 2、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则: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其区分、识别力越强,受人攀附的可能性也越大,所需保护的范围越广,其他商标只需与其有少许近似,即可能构成混淆。 3、个案审查原则。 (二)商标近似认定方法。 关于商标近似认定,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需适用以下方法。 1、整体比对方法; 2、主要部分比对方法; 3、隔离观察方法。
判断近似商标时有以下几个方法: 1、隔离观察法。即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2、要部比较法。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3、分离比较法。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其比较部分的读间,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4、关于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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