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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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在请求复审过程中,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例如复审请求书中的理由是创造性,可提供创造性论述的文件。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驳回申请的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 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和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程序经济原则: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2、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审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驳回申请的复审程序,通常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口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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