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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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在请求复审过程中,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例如复审请求书中的理由是创造性,可提供创造性论述的文件。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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