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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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 (4)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等。
在我国法律中,非法出版会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之中。在我国,只要非法出版或者发行,售卖相关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盈利3万元,又或者出版报纸5500份、期刊5500本、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以内的,就会被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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