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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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具体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即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者诈骗或者抢夺行为。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亦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可转化为抢劫罪。 二是行为人当场施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所指的当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现后对其追捕的全过程。 三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转移、隐匿盗窃、诈骗、抢夺所得的财物不能恢复原有状态;抗拒抓捕,既包括抗拒司法人员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任何公民对其实施的抓捕扭送行为;毁灭罪证,是指为了逃避罪责,湮灭作案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以及销毁可以证明其罪行的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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