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描述,您阿姨已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您阿姨的前夫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担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1、派处所不立案给的三个理由都是不成立的。首先,派处所说时间过长无法成立,从案发3月26号到9月也才半年,并且并不是刚刚案发就知道伤势构成轻伤,从法医鉴定结果出来才知道构成轻伤,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才有多长时间?其次,当时说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当时您阿姨也不知道伤情如何呀,根何况并没有达成书面协议书。再次,派处所说报案的人不愿意做笔录证人,更是不能成立。本案派处所有案发时的报案记录,有法医鉴定结果,有法院据家庭暴力作出的离婚判决为证,无论如何,您阿姨前夫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都是充分的。显然,派处所关于不立案的三个理由都不成立。2、派处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何应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您所述派处所既不立案也不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可以向派出所提出一份出面申请,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还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应,要求派处所要么立案要么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去找派处所时可以录个音,好有证据证明派处所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3、关于法院说刑事自诉必须要由派处所出具一个说明?法院所说的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到底是指什么?如果您阿姨以故意伤害(轻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也是应该受理的,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有可能是你的自诉状写的出现了问题。综上所述,您阿姨的案子是完全可以办理的,您最好到当地找一名律师当面咨询一下,也可以给我来电咨询,以给您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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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和制止。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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